.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793号
原告:新昌县****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306243440828557),住所地新昌县沙溪镇上蔡岙村。
法定代表人:唐正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学文,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洁琼,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水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7632U),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759号2幢11楼。
法定代表人:宋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燕婷,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昌县****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杭州水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庭审后原告新昌县****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新昌县****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昌县****专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新昌县****专业合作社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李建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吕锦添
书记员陈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