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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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180号之二
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091677884Y),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沙溪新区(剡界岭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水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143067632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红普路759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水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杭州水电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项已全部付清为由,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1元,减半收取计571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0710.5元,由原告新昌县捷利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