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昶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才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8185号
原告:***,男,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利川市。
被告:**才。
被告:辽宁昶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才、辽宁昶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德宸祥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不再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满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