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11706号
申请人: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荷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53384782Y。
法定代表人:张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武,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责任限额为358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的银行存款35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