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04民初1540号
原告湖南湘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铜官循环工业基地铜官大道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铁元,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1号大厦301、303号。
法定代表人曹**颖。
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荷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住浏阳市。
原告湖南湘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湘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连带偿还混凝土工程款225610元,被告长沙市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支付责任;2、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公司、***还截止2021年的违约利息63000元;3、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被告长沙麓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谷山乐园三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需要,通过招投标程序,**挂靠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担了谷山乐园三期园林绿化项目。长沙麓城置业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挂靠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混凝土外加剂供应商,应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建西部建设湖南公司提供了大量的外加剂,中建西部建设湖南公司为偿还外加剂货款,向原告供应混凝土冲抵外加剂货款。为此,原告以中建西部建设的名义向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代理人**提供了工程所需的混凝土。经双方办理结算,原告向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1171立方米商品混凝土,金额435610元,并经其代理人**签字确认。谷山乐园三期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才于2015年1月10日、2015月6月20日、2016年2月分别支付了30000元、100000元、80000元,合计210000元。2018年2月5日**代表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2018年农历年底还清所有欠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分文未付。原告为自身利益,多次找被告湖南尼塔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催讨,但两被告相互推诿,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故原告诉诸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应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湖南湘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状列明的名称为“湖南尼塔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被告,经查无该公司,原告起诉的被告名称错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可在查清相关企业信息后另行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㈢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湘鑫科贸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鸣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