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21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庆,湖南湘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荷兴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张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33号福泰国际1、2、3栋2006号。
法定代表人:周业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华明,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云,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3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4月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计1940.5元。
审 判 长  李雁冰
人民陪审员  吴群辉
人民陪审员  罗文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陈霆霆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