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7民初1013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公民身份号码43302619********。
被告: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荷兴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753384782Y。
法定代表人:张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希凤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龙律锋
代理书记员  刘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