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30民初20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XX镇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04MA6U1EU7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30MA6YX83R0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UYFDR5P。
法定代表人:**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法务专员。
被告: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XX94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与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以“因涉案工程正在审计中,待审计结果出来后再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370.00元,减半收取4185.00元,免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