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448。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第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U1EU770。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原审被告):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YFDR5P。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 第三人(原审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30MA6YX83R0D。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佛坪县人民法院(2022)陕0730民初13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佛坪县人民法院(2022)陕0730民初13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起诉的依据是一份没有经过上诉人确认的劳务报酬结算单,要求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争议的标的为劳动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营地均在西安市未央区,因此西安市未央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争议标的为劳动报酬。经查,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被上诉人起诉要求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出具结算清单一张,并由该公司财务***签署“已核算,金额无误,***,2021.3.11,合计为687838元”,故本案为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依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坪县,因此佛坪县法院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其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无误。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中 书 记 员 谢 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