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30民初13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04MA6U1EU7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131MA6UYFDR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XXXXXXXXXXXXXX944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佛坪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10730MA6YX83R0D。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佛坪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8790.00元,减半收取439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