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626号
原告:陕西精诚国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新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陕西国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435361112H。
法定代表人:**科,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精诚国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水务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新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鉴定,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如不做出鉴定,本院将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做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 敏
书 记 员 曹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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