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水务安装工程公司,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730民初215号 陕 西 省 佛 坪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30民初199号 原告:***,男性,汉族,住佛坪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张耀坤***,男性,汉族,住佛坪县西岔河镇粆家庄村一组,居民身份证61233019860210041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地址:西安市莲湖区高新二路16号新世纪大厦1幢1**21层12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光远路新世纪大厦7层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558号百花园小区3号楼1**317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生于1974年12月22日,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桑镇***村****,公民身份号码61042119741222261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水务集团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陕西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耀坤***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陕西筑典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王 亮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