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

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825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西段。
被执行人: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太行路东段。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825民初5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有豫H×××××宇通牌轿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豫H×××××宇通牌轿车。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河南环宇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