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作市裕星鞋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25民初4398号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温县太行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1911712XT。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系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工作人员。
被告:焦作市裕星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西坡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黄河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57136583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告:***,男,1954年出生,汉族,住温县。
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焦作市裕星鞋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亚坤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