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27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顺峰居委会顺峰工业区广珠公路边景丰投资大厦第**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9982667M。

法定代表人:黄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奠基,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丽日广场****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468728XM。

法定代表人:谭国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14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95584元,被执行人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二、若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被执行人同意另行补偿100000元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并以上述第一项之未付款项及补偿款100000元之总和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本协议约定之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85.1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并定于2018年7月31日前支付予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留忠

执行员  吴 维

执行员  林伟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