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辖终1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坚。
上诉人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4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佛山锦恒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土地已经抵押给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涉案土地原业主与异议人之间的纠纷也正在审理中,鉴于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在当地影响重大,为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之范围,本案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涉标的额也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故本案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涉讼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讼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进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