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民申133号之一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对再审申请人西宁福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青民申13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青民申133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审判长高兴岭”补正为“审判长陈鸿”。
审判长 陈鸿
审判员 吴蓓
审判员 陈晓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敬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