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青01**执恢171号
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西宁福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宁福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宁市城北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青0105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西宁福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给付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费1881862.45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23913元。本案执行费21508元,共计1932283.4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宁福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已给付申请人西宁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910775.4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