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陕县江口镇昌盛施工队

宁陕县江口镇***工队与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3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工队。住所地宁陕县江口镇江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923MA70KPB905。 负责人:***,该施工队经营者。 被执行人: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宁陕县江口镇新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663416424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陕县江口镇***工队(以下简称“***工队”)与被执行人陕西宁陕县秦南菌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南菌业”)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秦南菌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队工程款14000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000.00元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控了被执行人秦南菌业的相关银行账户,将秦南菌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线下调查秦南菌业的财产,经查,秦南菌业在江口镇新庄村有房产一处,本院拟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因时限较长,本案有必要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923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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