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1844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安路1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M。
法定代表人: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9L。
法定代表人:欧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程款75252元,及从2018年12月18日起以每日1‰计算违约金至清还完毕时止,到起诉日时约为677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过被告的招投标,承接了被告位于顺德区均安镇富丽华商业办公楼的消防、喷淋、气体灭火、给排水、自动报警、防排烟的安装工程,双方签订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21749.36元,以及结算时间、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不但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而且对被告要求增加的工程也施工完毕。相关工程经佛山市安全消防支队顺德区大队验收及格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告进行交接,将该工程相关的设备移交给被告,双方签订确认单。工程完毕后,被告的富丽华商业办公楼已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在2017年7月24日经协商,就双方余下的工程款达成《付款计划书》,被告承诺进度工程款900000元,从2017年8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150000元,直到2018年1月付清,余下176700元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则每日向原告支付1‰的违约金。付款计划书签订后,被告并没有按计划履行承诺,被告除支付过部分款项外,剩下的75252元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被告工商登记资料打印件一份、《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原件一份、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上有被告人员签收)一份、工程移交确认单原件二份、《付款计划书》原件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材料,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和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7月30日,原告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作为发包人签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富丽华商业办公消防、喷淋、气体灭火、给排水、自动报警、防排烟安装工程。该合同第59条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执行。该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约定,支付期限具体为:合同签订,中标人进场施工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合同价10%的工程款(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期间,每月按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初验合格,30天内累计支付至中标合同价的80%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完成后,15天内累计支付至结算价95%工程款;余下工程款,保修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该合同专用条款第84条约定,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及扣留按合同专用条款第81条的规定。原告在该合同的承包人处盖章,被告在该合同的发包人处盖章,并由罗惠东在发包人委托代理人处签名。
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移交确认单,确认富丽华商业办公楼消防工程于2016年10月21日竣工,并在2016年10月31日正式通过顺德区消防大队验收合格,现将消防系统交付给被告使用。同日,原告与被告另签订一份工程移交确认单,确认富丽华商业办公楼给排水工程于2016年10月20日竣工,并在2016年10月30日正式通过顺德区均安镇质监站验收合格,现将给排水系统交付给被告使用。
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付款计划书》,约定富丽华商业办公楼消防、给排水安装工程已于2016年10月分别通过顺德区公安消防大队和质监站验收合格,现场的消防和给排水系统及设备,乙方已正式移交给甲方使用,并办理了移交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认富丽华商业办公楼消防、给排水安装工程合同总金额(含质保金)合共3485000元,至2017年7月20日止,甲方已支付工程进度款共2487000元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剩余工程进度款按900000元支付(含增加工程款),从2017年8月份(含8月)起,甲方每月支付150000元给乙方,合共分6次支付,并在2018年1月底前付清工程进度款给乙方,剩余工程质保金176700元在质保期满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若甲方逾期未支付工程款,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当期应付工程款1‰计算,且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罗惠东在甲方单位的代表签名处签名,原告在乙方单位处盖章,被告在监督单位处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已完成富丽华商业办公楼消防工程及给排水工程的施工,被告在工程移交确认单中确认消防工程及给排水工程已竣工及验收合格,并由原告在2016年11月18日交付给被告使用。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付款计划书》,虽然该计划书没有写明甲方单位名称,被告也未在该计划书的甲方单位处盖章,但本案施工合同是由被告作为发包方与原告作为承包方签订,结合该计划书中载明消防和给排水系统由乙方(即原告)移交给甲方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等内容,以及原告陈述该计划书中所涉工程款均是由被告支付等情况,本院认为该计划书中的甲方应为被告。该计划书中的甲方代表处由罗惠东签名,而原、被告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也是由罗惠东作为被告的代理人签名,同时被告也在该计划书中的监督单位处盖章,且被告并未到庭提出抗辩意见,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对该计划书的内容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被告在签订《付款计划书》后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即质量保证金75252元未付,被告对此并未提出抗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依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地方规范标准执行。原告主张质保期为1年,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本院认定本案所涉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应为2年。原告主张质量保修期从其向被告移交工程即2016年11月18日起算,而合同约定被告应在保修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故被告应在2018年12月17日前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即质量保证金75252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被告逾期付款之日即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每日1‰计算违约金,该主张虽符合《付款计划书》的约定,但过分高于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按月利率2%计算,对于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25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525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9.7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实业发展公司负担133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9.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佳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胡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