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9112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安路1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1459114M。
法定代表人:彭青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贞妃,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顺德区均安镇齐安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7576581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3495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佛山市汇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编号为汇衡诉担2021第03125号,担保限额为1434954.26元的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34954.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红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孙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