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232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云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云安路10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145911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百安南路9号首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KGNA2A。 法定代表人:欧阳环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城消防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受理后,伟恒公司向泰城消防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泰城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伟恒公司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9月14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泰城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伟恒公司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1月10日第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开庭时,泰城消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伟恒公司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泰城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190191.70元及违约金21356.94元(违约金以190191.7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以上两项合计211548.64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6日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均安镇仓门物业壹号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报价清单项目包干价186万元,消防卷帘另按345元每平方米按实际见光面积量计算。消防门、消防卷帘与挡火墙工程的最后结算价为554191.70元,两项合计为2414191.70元。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时间为:第一期在2018年2月10日前付工程总造价的5%,第二期在原告设备进场之日起5天内付工程总造价的35%,第三期在工程竣工前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四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五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90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15%,余下5%在保修期半年到期时清付。若被告延期付款的,从验收结算日起以拖欠数额按银行贷款利率两倍付违约金给原告。工程已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7月29日前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190191.7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一直拖延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伟恒公司本诉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合同约定被告的付款时间为……第四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五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90天再付工程总造价的15%……工程已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7月29日前支付完全部工程款,但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工程款190191.7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一直拖延支付”,这是与事实完全不符的。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第六条明确约定第四期工程款的给付条件是原告完全履行合同条款且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而事实上,原告并未完全履行合同条款,为此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条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双方所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第三条明确约定原告除了要按图纸完成建筑消防施工外,还需负责儿***使用区域在二次装修时办理到消防设计审批且具备合格验收条件进行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及质量要求范围。但至今为止,原告仍未使得儿***区域具备消防验收条件。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消防工程合同书》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工期为60天,自具备施工条件时,伟恒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算。伟恒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已向原告发出了《开工通知令》,通知原告可进场施工,且最迟不迟于2018年7月14日进场,并于2018年9月1日前完成室内工作离场;后在2018年8月22***公司又书面向原告发出了《工作联系单》,通知原告须于2018年9月10日全面完工,于2018年9月20日前须完成建筑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上述文件都已送达原告,并由原告签名确认。但原告实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迟延了131天。综上所述,伟恒公司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相反,因原告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工程施工,导致了伟恒公司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无法如期取得租金收益,产生巨额经济损失。为此,伟恒公司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同时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伟恒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泰城消防公司***公司赔偿损失733333.33元;2.本案诉讼费由泰城消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泰城消防公司于2022年7月起诉,以伟恒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要求支付工程款190191.70元及违约金。伟恒公司认为,泰城消防公司未按双方签订的《消防工程合同书》完工交付,其违约行为造成伟恒公司巨额损失,应予以赔偿。《消防工程合同书》第五条明确约定了施工工期为60天,自具备施工条件时,伟恒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算。伟恒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已向泰城消防公司发出了《开工通知令》,通知泰城消防公司可进场施工,且最迟不迟于2018年7月14日进场,并于2018年9月1日前完成室内工作离场;后在2018年8月22***公司又书面向泰城消防公司发出了《工作联系单》,通知泰城消防公司须于2018年9月10日全面完工,于2018年9月20日前须完成建筑消防验收合格的手续。上述文件都已送达泰城消防公司,并由泰城消防公司签名确认。但泰城消防公司实际完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9年1月29日,迟延了131天。因泰城消防公司迟延完工,导致了伟恒公司无法及时办理房产证,无法如期取得租金收益。伟恒公司多次要求泰城消防公司协商处理,但均未果。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伟恒公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反诉,***恒公司的合法权益。 泰城消防公司反诉辩称,1.被告的反诉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与鹏泰公司的租赁合同属实,并于2019年5月1日才收取租金,且发生了租金损失的事实,则被告的所谓租金损失于2019年5月1日已经确定,距离被告反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被告并没有向原告提出过任何损失赔偿请求。被告还于2019年8月13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比较被告尚欠的工程款19万多元与被告的反诉请求73万多元可知,被告拖欠工程款并非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否则被告不会在2019年8月13日还支付原告工程款。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即使被告与鹏泰公司的租赁合同属实,被告与第三方约定以领取房产证时间作为开始收取租金的条件,是被告签订合同时自愿接受的约束,对原告没有约束力。且被告不是产权人,领取房产证的时间并不在被告的掌控范围内,被告自愿接受该约束明显是签订合同时的失误,更不应由合同外的第三方来承担被告与他人签订合同时的失误与承诺。否则,按照被告的逻辑,业主也要为被告所谓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反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3.从被告提交的竣工文件及被告的自认,案涉房产的土建工程在2018年10月才完工,可见被告要求原告进场施工时现场并没有完全具备施工条件,且被告存在进度款延期支付、不足额支付的情形,按照合同约定,是可以顺延工期的,不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60天来判定施工方是否存在工期违约。4.防火帘、防火门安装工程属于合同外的工程,是室内装修的性质,需要土建全部完成装上门框等配件后才能确定防火帘、防火门的准确尺寸然后才能向厂家订造然后再安装。在合同外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还增加了第四层的消防挡火墙工程(参见原告证据三的消防门、消防卷帘与挡火墙结算表),上述这些合同外的工程因依赖土建施工的进度,且有些是临时增加的,没有施工期限的约定而且不在案涉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范围内,不存在延期完工的说法。因此,案涉整体消防工程不存在延期完工、延期验收的说法。5.案涉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约定中并没有延期验收需赔偿发包方损失的条款,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合同依据。6.案涉工程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消防验收,业主完全可以在2019年2月10日前申办房产证,但被告的证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显示,业主在2019年3月15日才申请竣工验收,且于2019年3月21日才提交申领房产证材料给房产部门,才导致在4月29日才取得房产证,据此推算,只要业主在2月10日前提交房产证申领材料给房产部门,则可以在3月20日前取得房产证,被告可以从3月20日起收取租金,则按照被告的算法,所谓的租金损失就不存在,但业主却延后了一个多月才提交申领房产证材料。可见,被告所谓的少收一个月租金的事实即使存在也与案涉消防工程于1月29日才通过验收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与业主没有及时申领房产证有关。更何况消防工程于1月29日才通过验收并非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的。7.此外,从被告支付原告的付款记录可知,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2019年3月8日、2019年8月13日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合共30万元,若如被告所陈述的,因原告施工进度的原因导致原定于2018年9月20日的消防验收延后长达四个月至2019年1月29日,且造成了被告巨大损失,被告不可能支付上述三笔款项。被告反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与现有证据相悖。综上,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于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结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以上认证及当事人陈述,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消防工程合同书》及其履行 2018年2月6日,伟恒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泰城消防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针对位于××镇××路××号的“均安镇仓门物业壹号-消防工程”签订《消防工程合同书》,约定:三、工程范围包括:按审图中心审定及佛公消审字(2018)第001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图纸、消防规范并负责儿***使用区域在二次装修时办理到消防设计审批且具备合格验收条件进行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及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箱、自动喷淋、自动报警、防排烟、消防泵、气体灭火系统等项目,图纸、报价清单项目及并按本楼消防部门验收标准尚未列入清单中的漏项等范围在内。四、按第三条工程范围、图纸及乙方已出报价清单项目包干186万元......消防卷帘按345元/㎡按实际见光面积量计算。五、工期60天,本工程定于2018年月日动工,年月日竣工(甲方土建可具备施工条件时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正式开工日期)。施工中如遇以下情况工程顺延:......(3)因土建工程施工影响至乙方停工者;(4)甲方未能按合同签订分期付款或未能按指定账户者。乙方超期或拖延工期的,甲方有权中止乙方施工,并有权将乙方已投入安装的设施设备另请施工队进场继续完善并完成工程施工,由此所引发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不得有异议,且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和补偿。六、付款办法:第一期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2月10日前付工程总造价的5%,第二期在乙方设备进场之日起5天内付工程总造价的35%,第三期在工程竣工前(即具备验收条件时)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四期完全履行合同且工程验收合格(并出具合格证书)后三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第五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90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15%,余下5%在保修期半年到期时清付。七、结算办法......3.甲方延期付款的,从验收结算日起以拖欠数额按银行贷款利率两倍付违约金给乙方。九、2(2)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半年。十三、甲方联系人何某,乙方联系人**。 2018年6月29日,泰城消防公司收到伟恒公司发出的《开工通知令》,载明:“现根据土建施工进度,预定请你方于2018年7月14日必须进场施工,......为减少施工压力,建议你方可与土建同步施工,现通知你方可于2018年6月27日在首层提前进场施工......”泰城消防公司遂于2018年7月1日开工。 2018年9月1日**签字确认了(仓)字(2018)0801号《工作联系单》,其载明:双方于2018年8月22日再次讨论协商,确认泰城消防公司必须于2018年9月10日全面完工,2018年9月5日前提前送交消防验收资料,2018年9月20日前完成该项目建筑消防验收合格且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9年1月29日,佛山市公安消防支队就“仓门物业壹号土建、自动消防设施修改工程”出具佛应急消验字(2019)第003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建筑面积21504.44㎡......一、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诉讼中,佛山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2年10月20日出具《关于协助顺德区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的复函》,载明:1-34页为佛应急消验字(2018)第0607号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档案资料,35-69页为佛应急消验字(2019)第0035号消防验收合格的档案资料。其中:1.1-34页反映:关于“仓门物业壹号土建及自动消防设施工程”,建设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委会,类别为新建,文号为顺公消审字[2018]第0015号,其于2018年11月25日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该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居委会,检测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报告日期2018年11月26日。2.35-69页反映:关于“仓门物业壹号土建、自动消防设施修改工程及中山市坦洲镇鹏泰百货商场佛山均安分店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委会、中山市坦洲镇鹏泰百货商场佛山均安分店,类别为改建、装修,文号为佛应急消审字[2019]第0007号,其于2019年1月4日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该工程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载明:委托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委会、中山市坦洲镇鹏泰百货商场佛山均安分店,检测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0日,报告日期2019年1月17日。 “佛山市顺德区啊强儿童游乐服务有限公司室内装修工程”于2019年11月5日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装修面积为1339.61㎡,建设单位为佛山市顺德区啊强儿童游乐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11月19日,顺住建预验第YS1911005号《建设工程消防预验收(备案)整改通知书》载明该工程存在疏散楼梯位于首层安全出口上锁不能直通室外等9个问题,需要整改完毕后重新申报验收。佛山市顺德区啊强儿童游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申请注销、于2020年6月24日核准,其住所为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路××号××楼之五。 泰城消防公司、伟恒公司均确认《消防工程合同书》内包干186万元、消防卷帘等工程造价554191.7元、伟恒公司已付2224000元。合同中第一期款项于2017年12月21日、2018年2月9日支付合共9.3万元;第二期于2018年7月5日、同年8月2日与9日支付合共65.1万元;第三期于2018年9月21日与28日支付合共33万元(该期应付金额为37.2万元)。 伟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阳环宇与泰城消防公司项目负责人**微信聊天记录、欧阳环宇与泰城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短信记录反映:2019年11月5日**称“该工程已完成,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儿***消防验收已在办理中。本工程施工中有我的难处,土建工程进度及工程款的支付拖延,导致消防工程的验收滞后,儿***消防验收,资料明天送入窗口。”2020年3月2日**称“园方把全部的喷淋头喷了油漆,验收部门要求他们把所有的喷头油漆清理干净才能验收。”同日欧阳环宇称“那么小的问题董生都不进行处理继续拖,那么大工程项目有点油在喷头都算一种理由真是有点笑话。” 诉讼中,泰城消防公司、伟恒公司均确认,涉案合同中原告负责的工程范围为:1.案涉建筑物首次整体消防工程的施工及办理验收手续(含儿***所在区域),该部分泰城消防公司已施工完毕且通过消防验收;2.儿***装修如涉及消防设计的审批,安装消防设施设备和办理二次验收。另外,双方确认鹏泰百货商场关于改建及装修所涉的消防工程由泰城消防公司承包施工。 泰城消防公司称:1.对于第一部分施工内容(新建的整体消防工程),即使消防工程可同步施工,也需土建部分完全完工,电力、远程监控安装完毕,且进行了第三方检测,才可统一申报消防验收。检测办理、费用交付由委托方处理。泰城消防公司施工部分已于2018年10月31日前完工,但第一份检测报告在2018年11月26日才出具,耗时26天;第二份检测报告属于首次(新建)、二次(装修)消防合并检测,伟恒公司与鹏泰百货商场为了省钱、省时希望合并检测、合并验收,故需要等鹏泰百货商场装修后、二次消防工程也竣工后重新检测、申报,故首次消防验收延后若产生某种后果应***公司和合作方承担。2.对于第二部分施工内容(装修的儿***消防工程),其已施工完毕,申报验收时存在的待整改问题,泰城消防公司已完成了其所负责的内容,其他内容应由经营者整改处理,而经营者至今未整改,且经营者已注销、退场,场地已改为他用,该工程的验收申报工作无法亦无必要继续进行,故该项应视为完全施工***公司支付工程款。 伟恒公司称:1.新建的整体消防工程,土建部分在2018年10月2日前完工。第一份检测报告中的竣工日期2018年9月10日应指建筑物土建工程竣工日期而非消防工程竣工日期。检测由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居委会委托泰城消防公司的项目经理**以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居委会名义办理。第三方检测及出具报告的时间是泰城消防公司、伟恒公司均无法限制的,不能以第三方时间长短免除泰城消防公司延期完工责任。鹏泰百货商场装修工程不在泰城消防公司、伟恒公司之间涉案合同范围内,其不影响涉案工程的施工和验收。2.装修的儿***消防工程,泰城消防公司已施工部分但未完成全部,亦未验收通过,该儿***从未正式对外经营,未完成部分应在186万元中扣减186000元。 二、“均安镇仓门物业壹号”的建造与租赁 伟恒公司(甲方)与案外人珠海市鹏泰百货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鹏泰百货)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合作协议书》,于2018年8月19日签订《补充协议》。《合作协议书》第一条第1点、第四条第1点约定鹏泰百货租用一至三层建筑物,租金为每月每平方29.8元,租赁面积以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第三条第2点约定甲方完成建筑的封顶至2个月内办理建筑消防验收,可将建筑物移交给鹏泰百货进行装修(移交起六个月免租期,如房产证办理延期,则以办好房产证时间为免租截止时间)。《补充协议》就建筑物第四层达成租赁合作,建筑面积约5359.47平方米,每平方米15元,免租期与主合同一致。诉讼中,伟恒公司称,经与鹏泰百货核算,一至四层建筑总租金为每月551547.93元但取整按550000元计租。另外,伟恒公司提供的《2019年5-12月鹏泰百货均安店合作费用缴交明细确认表》载明:2019年5月至6月实缴租金1072400元(含乙方垫付的电梯费57.24万元、保证金中的50万元)、余额当优惠;2019年7月至12月,每月暂按32.5万元支付,余下的待盈利后补缴至等额为止。 另查,针对“均安镇仓门物业壹号”工程,施工单位佛山市顺德区联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1日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报告》,其载明:开工日期2018年3月8日,完工日期2018年10月2日。建设单位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仓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3月15日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建筑工程)》,其载明:工程合格、同意验收;其中,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于2018年12月29日验收合格,电梯准用证于2018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2019年3月15日,该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于2019年3月21日向佛山市顺德区档案馆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于2019年4月29日颁发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21475.26平方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第一,涉案《消防工程合同书》的法律效力。第二,泰城消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有无依据。第三,伟恒公司反诉主张的逾期竣工损失有无依据。就此分析如下: 第一,涉案《消防工程合同书》的法律效力。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消防工程合同书》的有关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泰城消防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有无依据。新建的整体消防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装修的儿***消防工程并未竣工。不管儿***由谁经营、是否经营,该部分施工内容明确约定在合同范围内,不因相关经营者退场而视为泰城消防公司完工,伟恒公司抗辩未完工部分扣除一定的费用,本院予以接纳。《消防工程合同书》内包干价186万元(含面积为21504.44㎡的新建整体消防工程、面积为1339.61㎡的装修儿***消防工程),另有配套消防卷帘等实际发生的费用554191.7元。结合儿***的规模及本案其他实际情况[包括1339.61㎡÷(21504.44㎡+1339.61㎡)之面积比例、新建整体消防工程与装修消防工程的规范差异等],本院酌定扣减6万元。因此,伟恒公司还应向泰城消防公司支付工程款130191.7元(186万元+554191.7元-6万元-已付2224000元) 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延期付款从验收结算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两倍付违约金、工程质量保修期为半年,而新建的整体消防工程于2019年1月29日通过验收,泰城消防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与质保金统一从2019年7月30日(保修期已届满)起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而计算基数应以130191.7元为准;至于标准,应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 第三,伟恒公司反诉主张的逾期竣工损失有无依据。1.是否存在逾期竣工。完工并不等于竣工,消防工程依法应由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合同约定60天工期,泰城消防公司于2018年7月1日开工,其理应于2018年8月29日竣工。在施工过程中,泰城消防公司于2018年9月1日确认的《工作联系单》反映双方协商竣工日调整为2018年9月20日前。因该《工作联系单》签署时,泰城消防公司已足额收取第二期工程款(虽有逾期)且土建部分已施工近6个月,应视为双方已考虑到截止当天逾期付款或土建进度对消防工程工期之影响而作出的调整,故不再以上述两个理***当天之前的工期。而从第三期工程款开始,伟恒公司并未依约支付,泰城消防公司主***工期,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接纳,酌定顺延10天。另外,即使消防工程的验收需要第三方检测,有关委托检测的程序、耗时,以及与验收相关的其他必要事项,泰城消防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承建单位,有理由相信泰城消防公司承诺于2018年9月20日前竣工系有充分的认知与合理规划,故不应以上述流程非己方可控而顺延工期。因此,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29日才通过验收,扣除本院认定可顺延的10天,共逾期121天。 2.是否存在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对此合同并无约定,应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审查。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应以实际的、可预见的损失为限。首先,伟恒公司主张的损失实为租金(伟恒公司认为涉案工程逾期竣工导致不动产权证迟延至2019年4月才颁发,最终导致免租期延长),而有关租赁合同(即《合作协议书》)条款的确定泰城消防公司并未参与其中。其次,伟恒公司对其承租人租金(即合作费用)的收缴标准并不清晰、明确。最后,涉案物业的电梯准用证于2018年12月10日验收合格、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于2018年12月29日验收合格,2019年3月15日该土建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现有证据未能反映涉案消防工程于2019年1月29日竣工系涉案物业不动产权证于2019年4月29日才颁发的唯一的、直接的原因。因此伟恒公司主张按每月55万元的约定租金标准计算1个月零10天(伟恒公司认为的被延长的免租期间)租金损失,理据不足。然而,考虑到泰城消防公司逾期竣工确实影响伟恒公司对涉案物业利用的规划,结合涉案工程的总造价、比对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的标准、逾期竣工的全部原因与程度、伟恒公司出租在建物业的合理风险等所有因素,本院酌定泰城消防公司逾期竣工应***公司赔偿60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191.7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0191.7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60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反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236.62元,由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9元,由本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7.62元;财产保全费4186.67元,由本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96元,由本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990.67元;反诉受理费5566.67元,由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市场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916.67元,由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