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27286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景林。 被执行人:欧阳景林,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欧阳景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911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9970号民事判决书:1.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欧阳景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5044.7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15044.76元为本金从2021年4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4882.65元。 申请执行人泰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判决第1项内容,总申请执行标的467591.80元(含执行费6811.7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安房产、欧阳景林向本院申请债权抵销,即按上述判决第2项内容,在其对泰城公司享有债权64882.85元范围抵销其所负债务;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德区永安房产有限公司、欧阳景林在64882.85元范围内抵销债权没有异议。 债权抵销后,本案总执行金额401735.91元(含执行费5838.46元),已全部执行完毕。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