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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4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惠福直街五巷五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M。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D。
负责人:***。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303、305号首层西面、2、6、7、8、14、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C。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宝华玻璃工艺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新塘世龙集约工业区(新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泰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宝华玻璃工艺制品厂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6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发现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4.62元,减半收取987.31元,由***负担。***预交1974.62元,其多交的987.31元可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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