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彬、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996号 原告:**彬,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珊,***一律***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置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彬,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中青科研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1756962D。 负责人:***。 被告:泉州市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代码:9135050015612241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彬与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钢结构工程分公司、泉州市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彬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彬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