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科利舒适家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科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5941号
原告:四川科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412号3楼311号。
法定代表人:陶体波,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8号1栋1楼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科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融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科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科利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