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516号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93402916。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秦豫,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7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二期9座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64707H。
法定代表人:麦健英。
被申请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九楼C9-102a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80565194D。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
被申请人: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189号家博城C座九楼C9-3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69819819P。
负责人:陈天成。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风华路东日豪庭铺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97714405Y。
法定代表人:陈天成。
被申请人:陈天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林景恩,男,汉族,1960年8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黄冠雄,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梁俊谦,男,汉族,1947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陈天成、林景恩、黄冠雄、梁俊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
一、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820814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二、对被申请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的家居博览城项目自2012年1月13日至2051年4月1日产生的全部经营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孳息、转让或出租项目所得、通过项目场所提供服务或进行买卖所得、项目拆迁所得、残值所得等)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家居博览城项目自2012年1月13日至2051年4月1日产生的全部经营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孳息、转让或出租项目所得、通过项目场所提供服务或进行买卖所得、项目拆迁所得、残值所得等)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陈天成的财产在价值47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五、对被申请人林景恩的财产在价值17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六、对被申请人黄冠雄的财产在价值15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七、对被申请人梁俊谦的财产在价值15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八、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33.2%股权予以冻结。
九、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9.87%股权予以冻结。担保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98208147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二、对被申请人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的家居博览城项目自2012年1月13日至2051年4月1日产生的全部经营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孳息、转让或出租项目所得、通过项目场所提供服务或进行买卖所得、项目拆迁所得、残值所得等)予以冻结。
三、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家居博览城项目自2012年1月13日至2051年4月1日产生的全部经营收益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孳息、转让或出租项目所得、通过项目场所提供服务或进行买卖所得、项目拆迁所得、残值所得等)予以冻结。
四、对被申请人陈天成的财产在价值475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五、对被申请人林景恩的财产在价值171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六、对被申请人黄冠雄的财产在价值15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七、对被申请人梁俊谦的财产在价值152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八、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33.2%股权予以冻结。
九、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9.87%股权予以冻结。
十、上述查封、冻结或扣押的全部财产金额仅限在98208147元以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阮惠雄
审判员  陈英姿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