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初33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家文,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澎,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麦建英。
被告: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左鼐强。
被告:左鼐强,男,汉族,1964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陈天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标。
被告: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天成。
被告: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钜潮,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玲,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思婷,广东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剑清,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湘,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左鼐强、陈天成、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2021年4月19日,***以与部分被告存在仲裁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佛山(国际)家居博览城有限公司、左鼐强、陈天成、佛山市顺德区东升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佛山市泰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钜隆房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另行制作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已撤回对***等人的起诉,本案已不具有涉港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未达到人民币1亿,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佛山市顺德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凯原
审 判 员 尹宇飞
审 判 员 梁亦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任小青
书 记 员 何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