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30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7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二期9座102。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23743号民事判决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63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代偿款15795204.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代偿款15795204.92元、一般债务利息、**履行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的顺德农商银行尾号8245账户、招商银行尾号0313账户、佛山农商银行尾号5365账户分别有存款1005.32元、548001.28元、3599.20元,上述账户本院已扣划。扣缴执行费7926.80元后余54467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上述账户本院已冻结,均于2023年7月12日冻结期限届满。
2.**被执行人有车牌号码为粤XU××**、粤X3××**江淮牌车辆,车辆注册时间为2010年8月29日以及2013年2月23日,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4年7月13日查封期限届满。
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若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面谈、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为执行费7926.80元、债权本息544679元,未执行标的为剩余债权本息、相应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