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1601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居委会昌宝西路37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二期9座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24364707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良均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672118957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499727.8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清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通过招标平台中标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标准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施工位于杏坛镇××村路照明工程(二次)。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支付了首期工程预付款57992元。上述工程经原告施工后,已通过了原、被告双方以及工程设计单位共同验收。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在2020年10月1日已通电亮灯。按《标准施工合同》第81条约定,被告须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一个月向原告支付进度款80%,工程完成结算备案一个月内须向原告支付完工程款的97%,剩余的3%作为质保金应验收合格两年内付清。 但被告却没有按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付款,并无理拖欠至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裁决。 被告未出庭应诉及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打印件、招投标情况说明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标准施工合同原件、电子交易回单打印件、发票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工程支付申请书复印件、工程结算书原件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30日,原告中标被告招标的麦村入村路照明工程。双方签订《标准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麦村入村路照明工程(二次)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期为50日历天。工程完成结算备案一个月内,累计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工程款(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的保修两年且期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 另查,案涉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已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结算书》***确认,工程结算价为574645.28元。原告陈述工程于2020年8月7日开工,于2020年9月30日完工,于2020年10月8日竣工验收。被告已支付工程款463934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的《标准施工合同》经招投标后签订,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完成结算备案一个月内,被告应向原告累计支付结算价97%的工程款。现双方结算价为574645.28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57405.92元(574645.28元×97%)工程款,扣除被告已支付部分,尚欠93471.92元应予支付。被告迟延支付对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要求其自起诉之日(2022年1月17日)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93471.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结算价3%的工程款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两年期满且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现案涉工程尚在质保期内,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请求予以支付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471.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93471.92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建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97.96元,财产保全费3018.64元,合计7416.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杨 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