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

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6民初3241号
原告: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北大街舟帆胡同27号。
法定代表人:从俊莹,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该单位职工。
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汉公路899号。
负责人:杨光,职务:总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第三人: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七支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臣,北京中闻(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第三人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6元,由原告天津市永明停车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