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11257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七支路六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朦,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陈 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