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保57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10101317H,注册地:北流市永顺路六区2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文。
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76835393U,注册地:北流市民乐镇红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安克盈。
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1年10月18日,双方已调解,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桂0981执保57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学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