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保571号
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310101317H,注册地:北流市永顺路六区2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文。
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576835393U,注册地:北流市民乐镇红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安克盈。
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488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单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广西广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488万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由被保全人北流市路宝水泥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各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保全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