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共济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与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南法民初字第07369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项某某,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崇文路35号2栋,注册号50010800002678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市共济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影街2号2栋2号,注册号500227000013570。
法定代表人文武,职务不详。
被告肖开友,男,汉族,1969年3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开友、重庆极地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共济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