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3民初2258号
原告:宜宾中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山县屏山镇A01/01地块16幢01**6楼04号,统一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CR4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灵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清流镇民族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7758761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棠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宜宾中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万灵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宜宾中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中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宾中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中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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