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1632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滨江一号5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8JRQ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