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9民初1632号
原告:***,女,196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滨江一号5幢1-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5U8JRQ3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四立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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