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9破申3号
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怡和建筑机具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办事处龙腾大道**(金山丽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5UD5FM3D。
经营者:许鹏,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锦城苑**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王光权,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怡和建筑机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怡和建筑机具租赁站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怡和建筑机具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怡和建筑机具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怡和建筑机具租赁站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向 伟
审 判 员 丁忠林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贞轶
书 记 员 郑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