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9民初508号
原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8号4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单位负责人:吴秀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华,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众书,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8年06月20日出生,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韦会正在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唐   运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施名皓
书 记 员 李 金 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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