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6民初2407号之一
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28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5UNMTY17。
经营者:陈天华,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成,重庆市**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正凤,重庆市**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芙蓉街道芙蓉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79589131X9。
负责人:袁力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龙,重庆隆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8号4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吴秀华,职务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县森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凤山街道建设中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4504087830。
法定代表人:孙小伟,职务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金宏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镇文庙社区(外河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6584491E。
法定代表人:淳泽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与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于2021年11月19日以被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分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8.18元(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已预交2256.36元),由原告**区天正电器经营部负担。
审 判 长 李  林  妍
人民陪审员   罗   洋
人民陪审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周之平
书记员黄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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