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9民初5581号
原告:***,女,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78号4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吴秀华,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分5年还款,总金额为420000元。期间***、王光权拒不履行借款合同书中的还款约定,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后,原告对第一年的还款金额84000进行起诉,并经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剩余4年的金额336000元已于2020年1月9日期满,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由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36000元和57个月的利息180000元,共计5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36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的借款属实,其按照月息3分向原告的妹夫杨其中支付了本案的借款利息,但是杨其中未将前述利息支付给原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无异议。
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0日,***作为甲方与***、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同意无息借款给乙方人民币420000元;借款期限为5年,从2015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乙方从借款之日起分期还款给甲方,分5年还清,每年还款84000元,其中每年上半年的6月底前清偿本年约定计还款50%,下半年12月底前清偿本年约定计划还款50%;乙方如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偿还借款,自愿承诺甲方有权从借款之日起按国家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收取违约利息(计息办法参照银行复利计算),并承担甲方维权律师费等合理损失。***于2016年4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渝0119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判决***、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公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84000元并支付利息。由于***、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未按期偿还合同约定的其余4年期限的借款本金336000元,***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2019年11月27日,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光权变更为吴秀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辩解,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本院依法调取的(2016)渝0119民初249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原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合法有效,***、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由于***、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对于***要求***、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336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3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袁经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海娜
书 记 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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