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19执恢12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锦城苑栋1-3-1,组织机构代码70934865-3。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4)南川法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40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1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8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奥迪牌小汽车一辆(号牌号码:渝GCXXX),本院予以评估拍卖后,向申请执行人***兑现案款134926元。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18年8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7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134926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渝0119执恢1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勇
审判员  李银波
审判员  陈亮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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