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2066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兴炳,男,汉族,1947年7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重庆市南川区,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南大街78号4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吴秀华,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王兴炳、***、***、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20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170元,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钊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章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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