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民初2052号
原告:***,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兴炳,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78号4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吴秀华,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兴炳、***、***、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计文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