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亿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9执2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南大街锦城苑A栋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093486534。
法定代表人:王光权。
被执行人:***,男,194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9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款78334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78334元及相应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市新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19执7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李晓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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