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再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移民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7836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4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渝02民申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