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民申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7836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4民初49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严 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