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财保2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女,汉族,生于1957年8月14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移民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78360C,组织机构代码747478360。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17日作出(2018)渝0154民初4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2018)渝0154执保484号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2400000元限额的方式轮候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已冻结93.24元,未冻结2399906.76元,且已被其他案件先行冻结,本次冻结为轮候冻结,自在先冻结解除或者失效之日起本次冻结自动发生效力。冻结期限为1年,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2400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已冻结1元,未冻结2399999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2400000元限额的方式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开县泰业村镇银行的账户,已冻结6.79元,未冻结2399993.21元,冻结期限为1年,从2019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登记中心已经协助查封了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开州区的房屋,该房屋有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从2019年6月26日至2022年6月25日止。 本院采取相关保全措施后,申请保全人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了(2019)渝0154民初49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9月7日生效。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的价值2400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田 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傅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