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4973号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移民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78360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全建筑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福全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城镇移民迁建房建设工程合同》;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已完工工程款4169326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直至被告支付完毕全部工程款为止;3、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保证金24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资的监理费20000元,检测费10000元,资料费10000元;5、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2400000元;6、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其所承建的被告的工程在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中在建设工程承包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了《城镇移民迁建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垫资修建被告位于开州区XX街道开州XXXX对面的移民迁建房。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提供该房屋的正规设计图纸,要求原告按照被告的意思和临时指令修建房屋,并要求原告违规建房,原告无奈完成部分工程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阻止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因双方对解除合同事宜的处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处。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城镇移民迁建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福全建筑公司承建被告的城镇移民迁建自建房。施工过程中,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月4日向被告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涉案地块未按审批图纸施工(擅自超红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整改;2019年4月1日,因涉案建设地块存在未完善相关建设手续,擅自超红线,地下室超面积的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再次向被告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整改。庭审中,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要求双方在一个月内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现双方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就相关整改情况反馈给本院。故涉案的“***城镇移民迁建自建房”部分工程仍处于违建状态,在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建设项目违建部分作出处理前,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93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何 蕾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