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54民初4948号
原告:***,女,汉族,1957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移民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47478360C。
法定代表人:范福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福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全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全建筑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的《城镇移民迁建房建设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将没有按照图纸施工的已建部分建筑全部拆除,并立即撤出施工现场;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及损失2400000元;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告***因三峡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在原开县新城XXXX对面取得建设用地1289.84平方米。后原、被告协商将移民迁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并于2018年10月25日由***代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城镇移民迁建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由被告承包施工,建设工程费用由被告全额垫付,原告将建筑总面积35%的房屋分给被告所有用于折抵工程款,工期13个月,如被告不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约保证金2400000元不予退还。双方还约定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用地面积、工程结构、建筑面积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工期、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代理人***即组织人员进场开挖地基,进行基础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没有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如:电板房前少打了三个孔桩;一、二单元的地圈梁整体少钢筋;三、四单元的地圈梁多处少钢筋;一、二单元的地板两层都没有加钢筋,设计20cm厚,但被告只铺了10cm厚),要求被告返工重做,但被告拒绝,致使工程从2019年2月23日停工至今。现工期已过一半,被告连基础工程都没有完成(双方约定2019年1月30日完成基础工程,2019年11月30日交房),明显无法按期完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没有复工。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就解除后的相关事项与被告进行过协商,但至今无果。综上,被告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延误工期,并拒绝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被告的违约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为此,原告只有依法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8年10月25日签订了一份《城镇移民迁建房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被告福全建筑公司承建原告的城镇移民迁建自建房。施工过程中,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月4日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因涉案地块未按审批图纸施工(擅自超红线),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XX街道办事处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整改;2019年4月1日,因涉案建设地块存在未完善相关建设手续,擅自超红线,地下室超面积的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再次向原告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整改。另案庭审中,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要求双方在一个月内按照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现双方并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就相关整改情况反馈给本院。故涉案的“***城镇移民迁建自建房”部分工程仍处于违建状态,在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建设项目违建部分作出处理前,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熊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